2010年7月份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职位是质保部过程检验主管,现质保部9月份已更换新的部长,上任一月后说公司缩减主管岗位,要降我的职,而且还降薪,理由是因为本人9月份出现两次批量质量问题(在考核指标内),并且9月份的时候说给本人一次机会,要求本人不再出现同样的问题。现又说给本人降职,降薪。据本了解,不是因为公司缩减主管岗位,是因为新部长要重新换一位自己的人来做。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内有一条:甲方因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和表现,按照诚信合现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请问以上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里的内容吗?合法吗?
合同到2013年7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