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不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如题所述

首先要解答这个问题就要为您明确几个问题:
1.您所提的这个问题是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免抵退增值税政策中的一个步骤.但为什么要这样计算呢要想说明白就必须要结合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来加以说明,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曾经外汇储备很紧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一方面不断采取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同时也鼓励我国企业积极的参与国际贸易,这样我国对于出口企业采取了政府补贴的形式,在1994年随着我国税制的改革,税收这个重要的经济杠杆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并且当时我国正在进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如果在对国内企业出口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的话.很可能会受到倾销的指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采取了出口退税这一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政策.
2.在2001年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及我国经济形式的不断发展,外汇储备由紧张变成了极大的盈余.所以我国在2002年左右出口退税政策做了重大的调整.即过去由出口时出口增值税的税率为零,并且对国内采购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全额退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七)调整为如下几种退税率百分之十七,百分之十三,百分之十一,百分之九,百分之五,即对国内采购环节不再全都按百分之十七的税率来退税了.
3.另外您所提的这个公式其实是进料加工业务复出口或从国内采购免税原材料或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能用的上,所谓进料加工业务是指我方用外汇购进的原料,并将其加工成产品或半成品后再销往国外的一种加工形式,另外来料加工业务复出口业务是指外商提供全部的原料及提供必要的设备,由中方按外方的要求来加工成产品并销售给对方的业务.所以根据我国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对于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原料经海关进入我国境内是免缴进口增值税的,所以复出口也是不给退增值的所以一定要把这个不给退的增税税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公式中扣除.
4.现在我来解释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实质就是由于目前退税率与征收率存在着一个差额,举个例子如果您公司在国内采购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七.但生产出来的产品出口后按规定只能给退百分之十三的税则这二者之间的百分之四的差额就是这个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额.在会计上我们会对这百分之四的差做为进项税额转出并增加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即:
借:主营业务成本 借:应交税金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那么公式中免抵退税额中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等于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牌价乘以(出口货物征收率减去出口货物退税率)减去免税购进原材料乘以(出口货物征收率减去出口货物退税率),现在我们从数学的角度来说把公因式(出口货物征收率减去出口货退税率)提出来那么这个公式就变成了[(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牌价)减去免税购进的原材料]乘以(出口货物征收率减去出口货物退税率).那么现在就能看清楚的它的含义了.也就是说当期要从进项税额转出并进入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中含有了一块免税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但其实这块进项税额在当初进口时国家并未征收,所以也就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入成本的问题了.
另外之所以对这人抵减额要用(出口征收率减去出口退税率)一是从数学角度来看是为了统一名数.二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因为这部份免税购进的原材料既不可能在出口时给退税,又不可有在进项税额转出时转入到成本.所以才这样设计的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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