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由谁承担

如题所述

诉讼费用具体由谁负担,要等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判决情况来决定。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被支持,另一部分被驳回时,诉讼费由法院决定双方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配。
败诉的一方有多名当事人时,诉讼费用可由法院按照人数和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或所判决承担的责任)大小,确定各自负担多少。适用简易程序理的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依照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标的物价值,按财产案件计收案件受理费。
(2)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对无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免交、减交情形的,按非财产案件收取80元案件受理费。
(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标准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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