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武装部除了训练或特殊需要外,平时不允许配枪。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基层人民武装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原则等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办发[199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职能任务
基层人民武装部是同级党委的军事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基层人民武装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区域的民兵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组织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做好退伍军人的安置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协助军队做好本区域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完成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基层人民武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要进一步加强乡(镇)人民武装部建设,建立健全街道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接受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基层人民武装部所需编制员额,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编制总数内统筹考虑。
乡(镇)人民武装部一般编配部长、干事各一人。其中贫困地区军事工作任务较轻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只编配部长一人;边海防一线和社情复杂地区等军事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人民武装部,可增配一名干事。
直辖市的街道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干事各一人,其中军事工作和战备任务较重的,增配一名副部长。其他城市的街道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一人,其中军事工作和战备任务较重的,可增配一名干事。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拔配备和管理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拔、配备和管理,实行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1993 ]第 125 号)和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中发[ 1993]8 号)号)规定的精神执行。选拔、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要充分考虑武装工作的特点和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素质的特殊要求,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选配。选拔、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可靠,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文化程度较高,热爱党的人民武装事业,具有一定的军事素质和组织指挥能力。
乡(镇)人民武装部部长参加同级党委,为副乡(镇)长级职务;街道人民武装部部长参加同级党工委,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级职务。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权限和程序是:部长、副部长的任免,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商所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提名,组织部门、人武部门共同考察,报县(市、区)委审批后,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的名义任命,并报上级军事机关备案;其他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与所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共同协商,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审批,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名义任命,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调整交流,应在保持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有计划地进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每年要会同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实施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训
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训,由军事机关和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军事机关为主。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纳入地方党政干部培训计划,统一安排。军事业务培训由军事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要制订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进行培训。各级军事机关要积极组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参加军队、地方高等院校函授教育和自学考试,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人民武装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要根据武装工作的需要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的状况确定招生规模。要适应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现代军事发展的需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挂靠高等院校等办法,逐步提高人民武装学校的办学层次和质量。要不断优化人民武装学校的师资力量,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为基层人民武装部输送高素质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加强对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