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参加过解放战争,在青岛企业离休老干部的丧葬费及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及发放部门?

如题所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文件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老 干 部 局
  鲁人社[2009]47号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市委老干部局,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落实离休干部待遇的有关规定,参照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民[2007]41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从2004年10月1日起,离休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发给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因公牺牲的,发给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病故的,发给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一)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计发。基本离休费为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二)200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死亡,并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规定领取了一次性抚恤金的,应按本通知上述规定标准和计发办法重新计算离休人员死亡时的一次性抚恤金,差额部分应予补发。
  三、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及应补发的差额部分所需费用,已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老 干 部 局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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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14
应问你省老干局,民发192以提高了标准,你省没见新文件啊,可以向省老干局反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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