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加强纳税人意识

如题所述

  一是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辅导。 这是纳税人的基本需要,也是纳税服务中的基本内容和税务机关的义务,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税法宣传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宣传的内容应当是广泛普遍的,包括税法、税收政策和各种办税程序、税收知识等,其作用在于潜移默化地增强全社会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纳税咨询辅导的对象是特定的纳税人,其内容应该具体且明确,税务机关的答复和辅导应当及时、准确和权威,其作用在于直接指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带来的负担。

  二是简化申报纳税和涉税事项办理。 这是纳税服务的核心内容。税务机关应当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简化环节和程序,使纳税人在履行义务时方便快捷,感到轻松愉快。如税务机关设立的办税服务厅,集中进行税务登记办证,发票供应,涉税事项审核审批等;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的成果,向纳税人提供电话申报、计算机远程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通过电子缴税、银税联网提供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和国库“四位一体”的缴税方式,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申报纳税;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将来提供网上税务局、移动税务局服务,纳税人的一些涉税事项还可以通过网络来办理。

  三是倡导个性化服务。 这是纳税服务中更深层次的内容。如果纳税服务仅限于按照统一服务规范提供的普遍服务,不考虑不同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既不利于税务机关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和进行税源监控分析,也不能满足不同纳税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应当整合纳税人的个性化信息,针对其不同的纳税服务需求,在管理中动态地予以体现。如对纳税人实行户籍管理、分类管理、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等办法,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投诉和反馈结果 这是纳税服务必不可少的内容。征管纲要提出:税务机关要把纳税服务作为行政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使纳税人满意。纳税服务并不是仅仅强调服务形式的多样性,更为重要的是体现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能够使纳税人满意。税务机关要想知道纳税服务纳税人满不满意,哪些地方需要改进,就应当虚心接受纳税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因此,应该提供一个征纳双方联系的渠道,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对不满意的地方能及时向税务机关投诉、反映,税务机关则及时给予处理和反馈,给纳税人以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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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4-26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纳税意识。首先在税务机关内部要重视税务宣传的作用,切实落实到日常的税收工作中;其次抓好税务宣传人员配备、机构设置和制度建设、创新工作;第三要改进宣传手段,扩大宣传范围,以提高税收宣传工作的效率;第四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扩大宣传面,形成政府牵头,税务主导,部门配合的立体宣传格局。

  二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纳税遵从度。必须实现执法与服务的有机统一。税务机关既是行政执法机关,又是公共服务机关,其地位与纳税人是平等的,纳税人为国缴税,征税机关为国征税,双方的利益是一致的。实践中某些税务干部把自己凌驾于纳税人之上,在服务过程中表现出一种官僚作风,甚至不满足其一些无理要求就不给办理缴税手续,纳税人上门“送钱”还出现“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这些同样是违规行为,必须以有效的制度进行规范。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必须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在征纳双方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融洽关系,形成文明、愉快的治税环境,这样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积极性。

  三是建立诚信机制,提高纳税自觉性。第一,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借助媒体力量,强化舆论监督,使市场主体感受到依法诚信纳税可敬、偷税逃税可耻的舆论氛围,从而形成毁信者最终毁自己的社会环境。第二,强化中介机构监督。加强会计师事物所、税务师事物所、审计师事物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其正确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纳税行为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三,强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政府应根据工商、银行、技术监督、司法等部门的工作特点,制定有效的监督措施,使其在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责任的同时,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开展工作。通过诸多部门的密切合作,堵塞执法过程中的各种漏洞,加大对纳税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让纳税不守信者不敢再失信。

  四是倡导用税监督权,提高纳税积极性。税收是纳税人因享受了国家所提供的社会安全和公共产品而同意国家无偿收取的财产,税收的使用权从根本上来说是公民的授权或委托。倡导用税监督权就是使政府的用税行为完全至于纳税人的监督之下,纳税人的监督与督促使得政府不得不约束其与纳税人利益相悖的自利行为,谨慎行政,合理使用税款,尽力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充足、优质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同时,纳税人的用税监督权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税收是纳税人的负担,纳税人之所以愿意承担这种负担,就在于其相信自己所纳之税最终将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形式返还到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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