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如题所述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在河道管理区域内的禁止行为,旨在维护河道的正常功能和生态环境。首先,任何设置在河道中可能阻碍洪水畅通的物体,如障碍物或围垦种植的植物,都是严格禁止的,以确保洪水的顺畅流动。


其次,堆积余泥渣土、固体废弃物,以及任何可能阻碍河道行洪的物体,无论是自然堆积还是人为倾倒,都被列为禁止行为。这包括任何形式的污染源,如污染物的堆放、倾倒或掩埋,以及可能直接或间接污染水体的物质。


此外,清洗过油类或有毒物质的车辆和容器,这类会严重污染水质的行为也被严格限制。由于这类物品的清洗可能会导致水质恶化,因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这类污染源的处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以保护水资源的清洁。


最后,任何可能对河道行洪造成妨碍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过度开发、不当施工等,所有这些都必须遵守条例,确保河道的正常运作和生态环境的和谐。


总的来说,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要求所有居民和企业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河道的健康和安全,以保障城市的洪涝防御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扩展资料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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