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很多网上的资料说,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但为什么有些跨年度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当然是在持有期间有对应的公允价值变动)处置时,还要做如下分录?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损益
这个问题困扰我很长时间了,先谢谢您的解答!
1、首先,你要了解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借贷两方都核算什么内容:
1)借方核算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损失金额和贷方发生额的转出额;
2)贷方核算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收益金额和借方发生额的转出额。
也就是说,这个科目的借主和贷方分别需要反应两个内容。
2、举个例子:某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0万,2016年期末公允价值为120万,2017年处置时公允价值150万,则期末需要做的会计处理为:
1)2016年度期末 :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益价值变动损益 2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
期末结转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
贷:本年利润20
此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方发生额20,借方是转本年利润的金额20,期末余额为0;
2)2017年度处置和期末结转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 15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成本1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
投资收益3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按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注意是发生额不是余额,这个也是贷方发生额的转出额)
贷:投资收益 20
此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借方余额20
其末结转
投资收益转本年利润
借:投资收益50 (30+20)
贷:本年利润 5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2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将借方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
此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余额为0。
您也看到,其实对借贷方核算事项的描述中,对于”借(贷)方发生额的转出额“其实并不是指的转入本年利润的事项(如: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就没有这个特别描述)。
在年末未处置,而且在年度内公允价值上升的,如果转到本年利润,是要影响应纳所得税额升高了,变相的让企业多交了所得税,如果在接下来的5个年度内企业没有产生利润,那这部分交的所得税,就不能税前弥补了,在转本年利润后的5年内处置此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如果公允价值又下降到了购买时的水平;这样企业就白白交了所得税了。
请问在实务中,企业也是这样操作的吗?还是有其它的处理途径?
望不吝赐教!
理论上的确有这样的缺陷,你学的很不错了,考虑这么深邃。对于实体,交易性金融资产占比不大,基本不会出现连续6年亏损的情况,对于金融企业,投行,也很难连续5、6年不盈利,实践当中遇到这种情况几率不大。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