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结合时间、路线和目的三个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合理路线上,以上下班为目的的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迟到或早退不影响工伤认定,用人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与条例规定并不冲突。路线可包括地面、地下、高空等,只要合理连续即可。目的要素是最重要的,必须以上下班为目的,而非其他活动。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较为复杂,需满足特殊标准后方可申请工伤赔偿。
一、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包括职工本人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造成的伤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否认定工伤此类的案件,应当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发,结合劳动者的“上下班的时间”“上下班的路线”“上下班的目的”,对《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款进行全面理解。
1、关于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因素。
上下班途中在时间上要求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根据职工上下班路程的远近,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考虑交通状况等因素,在合理的一段时间范围内均可以认为是上下班时间。但也要考虑迟到或者早退因素,即使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受伤,可能是因为职工迟到或者早退,公司可以因职工迟到或者早退而进行处分,但不能因此否认该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也就是此时职工仍有可能构成工伤。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要正确处理条例中规定的上下班与用人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的关系。职工在用人单位规定上下班时间下班,在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当然应当认定工伤,但如果不是在用人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下班,比如职工违反工作纪律迟到或者早退,在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仍应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在工伤保险中,国际通行的两大原则是用人单位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无论职工有无过错,只要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都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路线因素。
根据江苏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6号文件)第十五条的规定,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而不是必经路线或者最近路线。合理路线可以是地面路线,也可以是地下路线,甚至可以是高空路线(高架)或者过江河等。各种路线只要可以联系到迅捷,或者费用低、或者安全性好等理由,就可以认为是合理路线;住所地或者上班场所可以有两处以上,有两个不同的方向,无论选择哪处或者哪个方向,只要是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都可以认为是合理路线;职工与他人共搭车上下班而选择的绕道路线、因修路等原因交通改道的路线,顺道买菜以及回父母或者子女家的路线,都可以认为是合理路线。但如果下班后故意绕行或者与回家的路线方向大相径庭,或者上下班路程通常需要1个小时,但中途购物花了3个小时,则明显违背了连续性原则,一般不宜认定为工伤。
3、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目的要素。
也就是说职工发生机动车事故时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而不是中途外出办事,那样可能因公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因履行职务受到意外事故伤害,都可能构成工伤,但不是因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该活动是职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我们认为目的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否则即使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但不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也不宜认定“上下班途中”。
现实中,对交通事故工伤的认定其实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此时法律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与一般工伤认定的标准不一样,这点是各位要搞清楚的。当然,在认定构成交通事故工伤之后,一般交通事故赔偿不足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赔偿。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的认定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的。首先,需要确认工伤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原因,以及是否与工作相关。其次,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发生,且与工作职责有直接关联。此外,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证据支持工伤的发生,如医疗记录、目击证人等。最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具体的调查和评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是否认定为工伤。因此,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的认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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