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装修中的危险源有哪些

如题所述

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按照“想到危险源、发现危险源、消除危险源”的原则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中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数量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公司财产损失的其他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广铁路指挥部所属的各项目部。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指挥部的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全标段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2)制定指挥部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3)建立健全项目部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严格划分范围,不断完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
4)部署、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组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5)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对直接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备案。
第五条 各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项目部的规章制度;
2)根据指挥部规定,利用指挥部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做好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档案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面和资金,并限期整改;
3)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协助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重大危险源管理不许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三章 登记、评估和备案
第六条 指挥部下属各项目部按二级安全责任主体,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各项目部要定期或及时审核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台账,并责任上报局指安全质量部。
第七条 各项目部要按照国家、集团公司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危险源的安全辨识工作,辨识工作完成后按要求进行备案,并上报局指安全质量部。
第八条 每季度由指挥部组织开展定期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工作,各项目部不定期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挥部将及时通报,要求限期整改。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重点为: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重大危险源设备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局指安全质量部。
第十条 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上报局指。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第四章 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
第十一条 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爆、机械和电气、紧急应急救援等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 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2)危险辨识与评价;
3)报警系统;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7)保护措施程序;
8)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9)培训与演练。
第十三条 各项目部要定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指挥部对重大危险源实行二级管理。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挥部直接监督或授权各生产单位监督;指挥部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由各项目部直接监督;要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每个重大危险源要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办法,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五条 构成国家、指挥部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都要列入本单位重点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督察暂行条例》,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做到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认真开展定期检验,及时清除影响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操作、检修、维护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八条 储存或现场使用炸药、雷管时,各单位要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和使用,储存和使用环节做到“双锁、双管、双领、双退”。储存应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严禁库区用火或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储存量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量;使用中必须由专职人员按规程操作,并设立警戒区,完善领取、清退制度。
第十九条 加强现有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做好在用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熟悉放射性物质的特性和防护知识,配备防护用品,淘汰的放射性物质必须移交环境保护部门。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易燃易爆品分开储存,生产中设置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用防爆电器,消防安全措施到位,并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
第二十一条 除生产和现场的总打危险源外,各生产单位所属生活后勤、其它产业等,如存在以下中重大危险源,必须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1)接送员工休假、上下班的通勤车、运输的货车等驾驶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取得相应驾驶证、有一定驾驶经验的人员担任。车辆要定期检修保养,确保状况良好,灭火消防器材齐全有效。不得超员、超车、超载、酒后开车,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2)柴油罐、乙炔库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的设计、生产运行、操作、检修维护的规定。落实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做好消防安全预防措施,使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量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量。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有可能产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由各生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安全。
本规定由局指安全质量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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