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车辆限行规定

深圳市车辆限行规定

深圳市车辆限行规定如下:
一、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30分至19时30分,需要进出口岸及机场的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可以在以下道路通行:
1、深圳市内高速公路,S3广深沿江高速、G4广深高速、G15机荷高速、S33南光高速、S31龙大高速、G94梅观高速、S29清平高速、G4E盐排高速、S28水官高速、G4E博深高速、S30惠深沿海高速、G15深汕高速、G25长深高速、S86外环高速、东部过境高速;
2、深圳湾口岸,S3广深沿江高速、东滨隧道、东滨路、沙河西路;
3、皇岗口岸,G4广深高速、皇岗路(皇岗口岸段)、百合路、同庆路、福田南路(皇岗口岸段);
4、福田口岸,G4广深高速、桂花路、国花路、裕亨路;
5、罗湖口岸,S29清平高速、玉平大道、泥岗路(红岭立交至洪湖立交段)、洪湖西路、人民公园路、和平路、沿河南路辅道东行方向(人民南路至文锦南路段);
6、文锦渡口岸,S29清平高速、玉平大道、泥岗路(红岭立交至洪湖立交段)、文锦北路、文锦中路、文锦南路;
7、沙头角口岸,S30惠深沿海高速、G4E盐排高速、深盐路、沙盐路、沙深路;
8、莲塘口岸,G25长深高速、东部过境高速;
9、深圳机场,G4广深高速、G15机荷高速、机场南路、领航高架、空港八道。
二、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30分至19时30分禁止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在全市道路通行;
三、下列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不受规定限行措施限制:
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汽车)及中型以上客运车辆;
3、香港号牌(含香港内地牌和内地香港牌)、使领馆号牌车辆。
四、对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因全国、全省性大型会议、展会等活动需要在禁行时间、禁行道路通行的,应当提前到市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经批准方可按规定通行。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一)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
(二)实施交通高峰时段区域限行;
(三)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多人共乘;
(四)合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使用成本,削减繁忙路段交通流量;
(五)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
(六)其他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户,并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以及交通安全隐患、交通拥堵治理。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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