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4保险诉讼45-被保人处代签名,保险无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30
保险诉讼45-被保人处代签名,保险无效 (2018)粤0203民初117号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本案例就是母亲作为投保人,代替被保人(已成年的儿子)签名,几年后儿子作为被保人,因经济压力过大,以代签名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进而保险被判无效退还保费的事情。

事情经过:

黄某在2013.01给自己儿子购买了一份人身两全保险(分红型),身故受益人为自己;黄某在2014.2再次给自己儿子购买年金险一份,身故受益人为自己。

期间一直正常交费

2017年2月,被保人邱某以投保人代签名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只同意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2017年4由于超过宽限期未交费,保险合同失效,投保人黄某后期办理了复效。

2017年7月,黄某起诉保险公司,认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让自己代替儿子签名,保险合同应该无效,要求全额退还保费。

诉讼历程

2017年7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黄某败诉,判定保险公司不退还保费,投保人黄某不服判决,上诉。

2017年11月21日做出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2018年3月9日再次进行审判,后文内容均为第三次审判时的判决书

保险公司认为:

第一、该两份保险不是以死亡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险种,所以被保人代替签名,不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if !supportLists]1. [endif]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目的主要在于规避道德风险,但是该两款险种是分红险和年金险,属于被保人纯获利的保险,被保人身故后只能领取已交保费,无杠杆效应,在被保人未签名的情况下,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机械地理解只要保险责任中出现“身故”二字,即认为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险种,则严重偏离立法目的。

[if !supportLists]2. [endif]被保人与投保人同一地址一起居住很多年,有理由相信知晓该保险合同的存在。

[if !supportLists]3. [endif]2017年4,投保人黄某填写《健康与财务告知声明书》申请复效时,保险公司柜面人员再三跟投保人核实声明书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处约定要本人签名才可以,投保人明确告诉柜面人员,被保险人处签名是本人签名。经过审核, 基于善意信赖, 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办理复效。

第二、即使涉案险种属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导致合同无效,投保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保险公司的损失。

赔偿损失=保险费-现金价值,即只能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不能全额退还保费。

法院认为:

两份保险的保险责任均包含生存保险责任和身故保险责任,而设定身故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系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未经被保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被保人未在保险合同中签字确认,事后亦未对该保险予以追认,在得知投保情况后亦明确不予认可,并投诉至被告公司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被保人同意该保险合同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该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将保费在扣除已发红利的基础上全额返还;保险公司主张黄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可另寻法律途径予以处理。

判处,原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退还保费,

经纪人说:

第一,被保人处代签名, 保险合同始终是无效的,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这种合同,全额退还保费,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保险公司有没有权利在面临理赔时,以被保人处代签名为由拒绝理赔呢?

因为现在都是电子投保,很多时候都是把签名链接发送给投保人,这个时候被保人处的签名是不是真的,我们或者是保险公司都不知道。如果签名是真的,则没有任何问题,假如签名是假的,这个风险全部压在了投保人身上。

第二,我们看一审法院在再次审判的时候,并没有涉及到道德风险的概念, 单纯的依据保险的规定,判定了保险合同的无效。但是,第一次审判的时候,法院采信了保险公司的说法,只是在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时候,才改变了判决。我们作为旁观者在后续过程中,是不是也不能全寄希望于法院支持所有的要求呢。这其中花费的时间、精力都是很大的,而且也充满了变数。

同时考虑到另外一种情况,假如需要投保人举证没有道德风险呢?比如说学校给学生统一投保,没有被保人或者其监护人的签字。根据以往的经验,法院大概率会支持投保人。这也是目前法院审理的一种倾向,倾向于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