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商用密码使用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面对国家安全的新形势 ,我国已在多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密码应用的要求,包括《密码法》、《网络安全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等。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密码法》按照中央确定的密码管理原则和应用政策,规定了密码应用的主要制度和要求。
      一是强调国家积极规范和促进密码应用,提升使用密码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密码的权利。
      二是建立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鼓励从业单位自愿接受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应当依法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目录,由具备资格的机构检测认证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商用密码服务使用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应当经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对该商用密码服务认证证合格。
      三是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使用密码和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要求,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其运营者应当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四是建立安全审查机制,规定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涉及商用密码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按照国家安全审查的要求进行安全审查。
      五是规定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进行认定。
      0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应该履行的安全保护义务做出了明确要求,而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真实性及不可否认性,都需要发挥密码技术的核心支撑作用。
      《网络安全法》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网络安全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而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需要以密码为基因构建。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03《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1999年发布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商用密码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实行专控管理。为落实《密码法》有关立法精神,《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将充分体现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对科研、生产、销售单位等的行政许可事项,强化密码应用要求,突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的密码应用监管,并实施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和安全审查制度。
      0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国家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的密码应用高度重视。《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按照《网络安全法》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正在起草制定,并于2017年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中,依据密码管理法律法规开展有关密码管理工作,充分体现了密码管理在国家网络安全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其中规定,"运营单位对保护工作部门开展的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以及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对使用未经或未通过安全审查网络产品和服务的责任单位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密码的使用和管理,还应当遵守密码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条例》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密码应用要求,压实了网络安全运营者和主管部门有关密码应用和密码安全的主体责任,为密码管理部门开展网络空间密码保护工作,尤其是网络安全检查和安全审查等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开展密评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05《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8年6月27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设置了密码管理专章,体现了密码管理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明确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密码管理的主要思路、方式和手段,强调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及以上系统使用密码进行保护的义务,突出了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作为等级保护密码管理主要抓手的地位和作用,强化了密码管理部门在等级保护技术标准制定、监督检查、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工作开展等方面的职权,明确规定了“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还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事前备案审核、事中应用要求,以及事中事后监管和法律责任各环节对密码管理和应用进行了规定。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后,将替代现行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对我国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进行规范和管理。届时,国家密码管理局将与公安部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开展密评工作,并修订《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
      06《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管理办法》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管理办法》规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中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应当是国家密码管理局准予销售的产品”。
      为配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工作,国家密码管理局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规定“第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的商用密码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当通过密码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后方可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的商用密码应用系统,应当通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指定测评机构的密码测评后方可投入运行。密码测评包括资料审查、系统分析、现场测评、综合评估等”,这些制度均明确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的商用密码应用要求。
      07《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主要规定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使用商用密码,明确了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运行和技术改造等做出了规定。同时,要求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要由具有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和密码服务能力的单位,按照GM T 0034-2014《基于SM2 密码算法的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承建,并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局组织的安全性审查。
      08《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印发的《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验收,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完整的项目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所有功能的实现情况、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信息系统共享情况、维保服务等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规定的内容,必要时可以邀请行业专家、第三方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09《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30 日,《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布,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审批、建设、共享和监管做出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多项密码应用有关要求。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按要求向发改委备案的备案文件应当包括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项目的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应当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提交验收申请的必要材料;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密码应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国务院各部门应当严格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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