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于2003年经财政局同意出资注册下属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后有关法规更改后要求收回该企业,企业资产负债等全归单位所有。另外原企业职工调回本单位,不愿调回的,自己出资成立同名企业从事原来工作,本单位没有相同服务项目。这是不是属于吸收合并,原企业合并后还用作会计处理吗?单位如何作会计处理?如果这是吸收合并,事业单位的会计分录与企业的有不同该怎么办,如企业的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等。如何做合并会计报表的工作底稿?快来帮帮忙呀!!谢谢各位大师了
不是吸收合并,那如何做会计分录,如何做帐
我要怎样做账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