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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06年经在东莞劳务公司的派遣下,一直在广州一家外企上班。07年在一次工作中不慎被机器压伤,经在东莞鉴定评为七级伤残。未发生工伤前本人连带加班费一个月大概2200多,现在上班了后的底薪为广州市内的最低工资标准860。现在广州这边的上班公司负责人说:赔偿中的本人工资的金额要以860x(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来计算,我现在工作跟不上别人的效益,公司要跟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样合理吗,除了以上的,我能争取到那些利益,最多有多少赔偿?跪问能人。

  首先,他们不能和你解除合同,如果他们非得和你解除合同,你可以维护你的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你的工资为什么发生了变化,你原来的工资是多少?劳务公司没有和你签合同吗?合同上应该有具体工资标准的。如果合同没有到期,劳务公司是不能改变你的工资标准的。

  至于最多多少赔偿,每个省市都有具体的规定,不是统一的,你可以去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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