⑷、措施费结算原则:
①、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
②、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除基础工程及安全措施以外的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以承包人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办理结算。
⑸、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所规定费率结算。
⑹、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0]158号文的规定之合格标准进行结算。
⑺、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按渝建发(2005)205号规定费率结算。
⑻、发包人原因发生的工程变更调整,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价款结算办法: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工程施工中出现新项目,由承包人在该变更、新增项目启动前14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监理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下:
①、工程内容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子目的,执行投标时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
②、工程内容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目的,仅对该子项主材的价格进行调整(主材调整原则:投标时有的材料按投标价执行,投标时没有的材料,由发包人监质监价,按核定确定的价格执行)其余不作任何调整,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作为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投标的人工、主材单价表作为合同附件)。
③、当报价中无对应项目时,结算按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配套的文件(配套文件只执行合同签订之日前重庆市建委颁发的文件,合同签定之日后颁发的有关政策文件不予执行。)编制,所发生的可调价材料、未计价材料按投标原报价执行,或原投标报价中无材料价格,则按经发包人核定确定的价格执行,人工费按投标报价执行,该项目结算经发包人审定后总造价(扣除人工费价差、可调价材料价差、未计价材料、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规费及上述费用的税金),土建工程下浮6%,其余项目工程下浮8%进行结算。
合同是这么约定的,当出现新增项目时,就是以前图纸上没有,后面出图,或者以前图纸上有,但没有对应的清单项。通过定额组价结算部分,能记取措施费吗?求各位大大分析
1、当投标清单中标时,投标清单就是中标清单。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时,中标清单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按实际竣工的工程量。只要单价不变,原中标单价的组成不用复核,只根据新的工程量复核合价。
2、新增项目是指原中标清单中、没有相同的清单特征、不能套用原有的清单单价。新增的项目综合单价,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组价。
3、如果原投标单价中所有子目的含量都同学乘以一个系数,那结算时新增的清单子目是不是也要乘以那个系数,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
临时设施费有以下三部分组成:
1、周转使用临建(如,活动房屋);
2、一次性使用临建(如,简易建筑)
3、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管线)。
其他临时设施在设施费中所占比例,可由各地造价管理部门依据典型施工企业的成本资料竟分析后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措施费
1、当投标清单中标时,投标清单就是中标清单。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时,中标清单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按实际竣工的工程量。只要单价不变,原中标单价的组成不用复核,只根据新的工程量复核合价。
2、新增项目是指原中标清单中、没有相同的清单特征、不能套用原有的清单单价。新增的项目综合单价,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组价。
3、如果原投标单价中所有子目的含量都同学乘以一个系数,那结算时新增的清单子目是不是也要乘以那个系数,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
临时设施费有以下三部分组成:
1、周转使用临建(如,活动房屋);
2、一次性使用临建(如,简易建筑)
3、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管线)。
其他临时设施在设施费中所占比例,可由各地造价管理部门依据典型施工企业的成本资料竟分析后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措施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