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29
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已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起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能受理。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第2个回答 2019-05-04
我来给你解答,前两天我刚考完《行政许可法》,O(∩_∩)O~
一、不合法,《行政许可法》明文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这是许可法“信赖保护”原则的体现。
例外的情况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根据本案例来看,该“领导小组”并无撤销许可的依据。
二、合法(前提是我不了解市容方面的法律法规,只能按照许可法的规定给你解释)。《行政许可法》规定: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比如,我日常工作常用到的《道路运输条例》就规定:同一客运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至于市容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没有类似的规定我就不知道了,请见谅。
三、可以要求赔偿,有法律依据。
这是毫无疑问的。
《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第3个回答 2009-04-21
补充楼下回答:3.在处罚决定两个月内向三元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
4.如果维持对肖某罚款1000的处罚决定,肖某仍然不服,应向大东县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市公安局做出对肖某罚款2000的处罚,肖某仍然不服,应向三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