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外出集体学习期间自费旅游违纪吗

如题所述

违纪,以浙江省为例。

《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严禁异地部门间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严禁重复性考察。

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扩展资料: 

《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商务接待工作的相关规定,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省政府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省内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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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26

公务员外出集体学习期间自费旅游是违纪的。

与明目张胆的公款旅游相比,用借公务差旅之机“自费旅游”的确有一定的迷惑性。但是外出考察学习,本是严肃认真的公务需要,不应掺杂任何不相干的事情。如果借考察学习之“公”,夹带旅游之“私”,那么本来的考察学习就会“变味”。

在外出培训、出差、考察时,不可趁机游玩,即使是自费也不可以。如果不占用工作、学习的时间,而是提前到当地,或者晚几天再离开,利用这段时间“游玩”下,也是违纪的。

扩展资料:

公务员工作纪律

工作纪律就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公务员工作纪律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如果公务员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势必会影响公务的及时处理,打乱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如果后果严重,还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以必须严格禁止此类行为发生。

(2)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服从上级的决议和命令是公务员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工作纪律和要求,是保证国家机关系统正常运转的必然要求。

但这一规定与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不同,《公务员法》特别增加了“依法”二字,也就是说,公务员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前提,是该决定或命令是上级依法作出的;如果是上级违法作出的,则公务员有权拒绝执行。

关于这一点,《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单独对公务员的有限抵制权问题进行了阐述: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而要求立即执行,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不论是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的批评,还是下级公务员对上级提出的建议,都可以帮助、督促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更好地执行公务。因此,对采用高压手段打击报复的公务员,必须施以处分。

(4)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公务员必须奉行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就会干扰领导机关的决策,同时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削弱政府的执政基础。因此,此类行为必须严加惩处。

(5)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这是作为公务员的起码条件,也是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之一;保守国家秘密还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工作秘密主要是指为了工作需要,在特定时间内不对外公开,只限一定范围内人员知悉的事项。如果泄露国家秘密,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失;如果泄露工作秘密,会给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造成被动的局面。

(6)不得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由于公务员的特殊身份,公务员在外事活动中必须忠于祖国,坚决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树立国家的良好形象。

(7)不得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由于公务员从事的国家和社会管理工作具有稳定性、连续性的特点,这就要求公务员始终如一地保证自己的出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务员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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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7-25

公务员外出集体学习期间自费旅游是违纪的。

与明目张胆的公款旅游相比,用借公务差旅之机“自费旅游”的确有一定的迷惑性。但是外出考察学习,本是严肃认真的公务需要,不应掺杂任何不相干的事情。如果借考察学习之“公”,夹带旅游之“私”,那么本来的考察学习就会“变味”。

在外出培训、出差、考察时,不可趁机游玩,即使是自费也不可以。如果不占用工作、学习的时间,而是提前到当地,或者晚几天再离开,利用这段时间“游玩”下,也是违纪的。

扩展资料:

外出学习注意事项

1.外出考察学习的个人和团组,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党规,不涉足不健康的娱乐场所。

2.必须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的开支额度合理开支,不得超过批准时间和批准经费额度。

3.未经批准不得邀请与考察学习任务无关的上级或有关部门人员及其亲属随行。

4.不得私自变更批准的考察学习与参观调研的线路。

5.严禁在考察学习期间以任何名义用公款进行观光旅游。

6.不准用公款组织任何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事情,与公务有关的安排要在规定标准内。

7.不准接受其他方的宴请、旅游安排,不得找其他方承担费用。有临时情况变更,要及时上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备案。

8.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费用。

9.考察期间用餐应当勤俭节约,符合标准,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10.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11.严禁暗示或授意境外组织或个人发出邀请,以应邀名义公费出国(境)、出省旅游。

参考资料:戈阳县人民政府-外出考察自掏腰包旅游,算不算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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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7-25

如果不是擅自延长时间,则公务员外出集体学习期间自费旅游不属于违纪。

公务员管理条例:不准在出差期间擅自延长时间,绕道或中途滞留用公款旅游;不准参加由各学会、协会、培训中心等组织的一般性学习、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扩展资料:

公务员处分条件:

公务员违反纪律,就应当施以行政处分,予以惩戒。对公务员施以行政处分,是基于公务员一定违法违纪行为所做出的。公务员违法违纪是指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应当施以行政处分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55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公务员违纪惩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了违纪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公务员法》第53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的16条纪律。公务员实施了违纪行为,是指公务员出于故意或过失违反了公务员16条纪律规定的某项条款的行为。

公务员违纪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积极的作为,如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不作为,如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作为或是不作为,都必须是公务员已经实施的行为,并由此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如果公务员违纪行为只表现为思想意识活动,而实际并未实施违纪行为就不构成违纪行为。

2、违纪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公务员违反纪律的行为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或者虽然构成了犯罪,但尚为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

如果公务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依法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就构成了犯罪。构成犯罪的,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存在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违纪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就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行为不慎,以致发生了违纪行为。

无论公务员故意还是过失引起的违纪,行为人都要承担违纪责任。一般对公务员是否违纪的认定,通常以因果联系的原则来归责。如公务员一般的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且情节显著轻微的违纪行为,经过过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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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9-07-24

是不违纪的。

只要不是公务员擅自延长在外时间或挪动公款进行个人旅游都不属于违纪,是可以在休息时间自己自费旅游的。

以青岛市为例,根据《关于规范党政机关组织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的通知》:不准在出差期间擅自延长时间,绕道或中途滞留用公款旅游;不准参加由各学会、协会、培训中心等组织的一般性学习、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扩展资料

属于违规的“公款旅游”类型:

1、打掩护,借公务之机改变行程、延长时间参观游览。

有的在正常合规的公务出差中,擅自变更路线旅游,并用公款报销产生的费用;有的公务出差看风景,把游山玩水当成了主业,把工作沦为副业,比如考察行程安排3天,仅参加半天座谈会了事,把大部分时间花在了游玩上。

2、立名目,借口学习培训、党日活动,实为游山玩水。

一些手握实权的干部又想出去玩、快活,又不想自己花钱,于是就琢磨着如何打学习培训、公务考察的幌子。组织主题党日活动本是严肃的政治生活,却被有些干部偷梁换柱,以开展红色教育为由搞变相公款旅游。

3、搭便车,带上亲属、邀上朋友共同逍遥风景名胜区。

有的领导干部公私不分,不仅自己公款旅游,还带上亲属、邀上朋友,吃、住、行、玩等费用一起从公款列支。

4、搞变通,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参观游览活动。

在正风肃纪高压态势下,有些领导干部打起了管理服务对象的主意,寻找与自己熟悉、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或个人,或者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下属单位,耍起了“公权游”。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款旅游有哪些新花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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