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跟用工单位签任何协议,出了事情找谁?

我与一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用工单位工作,没有跟用工单位签订任何劳动协议。

1、哪些证据可以充分认定此用工“假外包、真派遣”?可以向什么机构申请认定?
2、由此对我造成的权利侵害,应该向人力资源公司还是用工单位追偿?
3、面试后,与用工单位约定税前月薪,被人力资源公司拆分成“基本工资+津贴”,我是否有权追偿基本工资差额部分?

首先,外包性质的合作,一般而言您就是在您的用人单位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外包的合同金额由委托单位根据项目外包协议直接支付给承揽单位。而劳务派遣则是在用工单位工作,听从用工单位的安排,用工单位将您的工资报酬直接支付给您,或者通过派遣公司支付给您。据此,在费用支付的金额上是完全不同的。此外,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人力资源公司从其业务上而言,是不可能从事外包业务的。据此,律师认为,您与人力资源公司和用工单位之间,就是劳务派遣关系。如对该种劳动派遣关系存在争议的,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其次,如您的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您可以向您的用人单位即人力资源公司主张权利。如果用工单位侵犯您的权利的,还可以向用工单位主张权利。再次,劳动合同法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据此,津贴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之一。据此,您有权要求人力资源公司将相关差额部分支付给您。如单位拒绝,您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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