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按户口所在地还是按工作地计算?

我小舅回湖南老家在老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他是在东莞工作,想问问伤残赔偿计算是按湖南省计算还是按广东省计算?
车牌是东莞的,工作地方也是东莞,但受害人和事故发生地是湖南。--------就是在东莞工作,然后受司机本人邀,几个人开车回湖南老家办事,结果在老家出了车祸。
请各位给清楚说明:伤残赔偿计算是按湖南省计算还是按广东省计算?如果上诉是在哪里法院上诉?谢谢。。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事故受理是由事故发生地法院受理的,则事故赔偿按照事故发生的地点计算,即在老家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按照老家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睢宁县政府——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11-09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法律是有具体规定的,参照如下:
1、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在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时,即视为事故责任人所在地。
2、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4、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5、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6、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1
1、按现行的规定,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是按伤者户籍来确定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3个回答  2009-04-11
按当地标准赔偿,做伤残鉴定,60岁以下给20年的,6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给5年的。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1
按受诉地法院计算,而受诉地是事故发生地

但是受害人户口所在地收入标准高于受诉地的,按高的计算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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