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提管辖权异议拖延

如题所述

故意提管辖权异议拖延是一种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旨在通过提出无根据的管辖权异议来拖延诉讼进程,从而达到不当利益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提管辖权异议拖延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当事人明知自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却仍然坚持提出,以期通过诉讼程序的复杂性来拖延案件的审理。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法院的时间和精力,也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甚至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的延误,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
为了遏制这种行为,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和审查都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证明法院对案件确实没有管辖权。同时,法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时,也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对无根据的异议予以驳回,并对故意拖延诉讼的行为进行制裁。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赔偿损失等。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综上所述:
故意提管辖权异议拖延是一种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构成了阻碍。为了遏制这种行为,法律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并对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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