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海关缴款书怎么入账

如题所述

收到海关缴款书的入账方式如下:
1.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买入价加关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贷:银行存款
3. 借:商品采购(商品流通企业);材料采购(工业企业)
4.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5. 借:库存商品(采购价加关税等)
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口增值税
7. 贷:银行存款。
海关缴款书的支付方式:
1、网上银行支付:通过指定的网上银行平台进行电子支付;
2、柜台支付:到指定的银行柜台进行现金或支票支付;
3、自助终端支付:使用自助终端机器完成支付,如ATM、CRS等;
4、移动支付:通过手机银行或其他移动支付工具进行支付;
5、代理银行扣款:企业授权代理银行直接从账户中扣除相应款项。
综上所述,收到海关缴款书的入账方式主要涉及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的借方增加,相应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交进口关税的贷方增加,以及银行存款的借贷变动,反映了企业因进口交易而产生的成本和税费的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一条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第五条
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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