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印花税征收过程中,对具有合同性质凭证有什么规定

如题所述

(一)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二)订立的意向书、协议书、所议事项内容如纯属双方经济上的交往、协作、横向联合等意向性协定的,不属印花税条例确定的征税范围,不贴印花。所订立的意向书、协议书、合同等,其所议事项属印花税确定的征税范围的,如这些意向书、协议书、合同只是作为总的协议性文件,另有具体的确认书、合同的,只对具体的确认书、合同贴花,总的协议性文件不贴花;如这些协议书、合同议明事项具体执行的有关内容,不需另订立具体的确认书、合同的,则应按规定贴花。
(三)关于外贸企业在国内组织货源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和商业企业组织货源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否应贴印花税票的问题。1.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计划,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的作用。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2.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四)4、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的问题: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五)货运单据贴花问题: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六)仓储保管业务应税凭证的确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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