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规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3690--1992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和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1)日常巡检。每天至少检查2次,检查的内容包括:查码垛是否牢固,查包装渗漏,查库房内有无异味,查稳定剂是否足量;对于低沸点液体,查挥发损耗;对于低熔点物资,查熔融粘结;对易吸潮物资,查潮解溶化;对含结晶水的物资,查风化变质;对遇水燃烧的物 资,查雨雪天是否有遇水可能;对怕热物资,在炎热天查是否鼓气,防止发生胀破容器;对怕冻物资,查寒冷气候是否凝结冰冻,以至引起冻破容器等。应严格做到勤检查、勤联系、勤处理,对特殊物资和特殊气候更要注意,增加检查次数。
2)安全大检查。每年都要根据不同季节安全生产的特点,组织大检查,检查内容是:防火、防爆、防暑、防冻、防霉变、防虫蛀等。在防台风、防汛季节,应有组织、有部署地及时采取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