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九月晋副高。补发2017年至2019年7月晋级工资共17000多元。2019年7月连7月工资加补发17000多元共扣税600多元,2019年8月扣税88.41元,2019年9月工资没变扣税265元,因为9月应纳税所得额累计超过36000元,个人所得税按10%税率扣除的。如果不加上年补发的工资应纳税所得额累计不会超过36000元,那样按3%扣税。我想咨询把上一年补发工资打到下一年导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超过36000元,致使按10%扣除个人所得税合理吗?
有依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