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扣留劳动合同,不给员工,从劳动法来讲应该符合第38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这样说就应该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赔偿,
但为什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总结,38条说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这样劳动者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赔偿,
八十一条只是说没有给劳动者劳动部门责令改正,也没说是否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这不就是警告么。如果这么说这两条不是有点冲突么。
38条直接以损害劳动者权益,,按这理由是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第八十一条是造成劳动者损害,本来损害权益就可以解除了,到八十一条确实责令改正,并没有说劳动者意见。责令改正本生就是损害劳动者权益,所以我说是冲突的对吧。
追答但不是说只要损害劳动者权权益,劳动者就享有解除权的,尽管劳动法那一条没有具体说明,但在具体案件中,一定会判断侵害的程度是否达到解除合同的程度。换句话说,扣留劳动合同本身通常就不足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追问这个问题不理解,如果不是具体说明,这样解释和38条意义似乎不一样了,只是讲损害劳动者权益,不管轻重,你这样解释,和劳动合同立法第一条大相径庭,立法第三条说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是什么意思
追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中还有前半句话也是要注意的,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损害劳动者权益需要同时满足。此外,这一条款是必须要经过裁判者的价值判断才能适用的,否则实践中将出现大量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的案件。举个例子,一个用人单位规定没有带薪休假,另一个单位规定女员工上班禁止穿裙子,从广义上说都损害了合法权益,但显然第一个程度更严重,应当允许解除,第二个就未必。
追问第二个怎么违反了,劳动法也没有规定,这符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么。我想知道的是用人单位单方扣留劳动合同,这好像就是公司的规章制度,一般用人单位不给都是给职工说公司规定就是这样,那不正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么。难道说规定和规章制度不一样么
追答我只是阐述观点,无意与你辩论。
追问我不是想辩论,我只是疑惑。规定和规章制度不一样么。
在劳动法用法上不一样么
这并不是我说的问题,这谁都知道,还很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