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住院直接结算还是回当地报销

如题所述

一、异地住院就医直接结算
1、省内异地住院就医无需备案,在省内异地住院可直接结算。
2.跨省异地住院就医需先行备案,备案后持社保卡在备案地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因网络故障等原因需回参保地报销的,执行参保地报销目录、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
二、异地住院注意事项
1. 入住特诊、特需、国际合作病房(区)、VIP 病房(区)、贵宾病房(区)等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 出院带药西(中成)药不超过7天量,中药饮片不超过 30天量,不得带静脉输液用药品、检查治疗项目。
3. 应由第三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除提供手工报销所需资料外,还应同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资料(参保人报销申请、公安部门出具的伤病原因及被侵权方证明、法院出具的第三人无法支付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证明)申请报销。
4. 与本次住院诊断相关的门诊检验费用(省内入院前3天、省外入院前5天),可并入本次住院费用。住院费用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可于出院后将符合要求的门诊票据(机打票据,手写无效)门诊费用明细及住院结算票据原件交至医保经办窗口手工报销,住院期间在本院(或外院)产生的门诊检查费用,需要医院出具有关证明(或病历摘要、医嘱等)资料(盖章),进行了门诊统筹直接结算的票据,不再参与此类手工报销
5. 住院治疗跨年度的,按出院时间所属年度的医保的报销政策结算。
三、异地住院费用手工报销
1. 市外住院费用手工报销所需资料
(1)住院结算票据原件(机打票据,手写无效,加章);
(2)住院费用明细单(汇总明细,加章);
(3)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章)(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介入治疗记录、出院小结、长期医嘱、临时医嘱);
(4)诊断证明书(加章);
(5)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复印件(外地卡需注明开户行)。
2.因特殊原因未进行备案,而在省外发生的异地住院费用手工报销时,需提交《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身份核实表》及手工报销材料。
3.各报销资料及票据上的姓名必须和本人身份证姓名一致。
4. 住院期间如果同时使用口服与外用中药饮片,请分别提供口服与外用饮片的费用明细及中药处方。
5.特别注意:如需办理异地关系转移或者终止参保,请先提交手工报销资料,待手工报销完毕后再办理上述医保业务。
四、手工报销资料提交时间
请于出院后的6个月内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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