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如题所述

一、是经劳动 合同当事人 协商一致,由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是劳动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 解除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是劳动者 不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是 劳动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 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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