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工作人员应该怎么样

如题所述

根据《关于建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1.有毒有害化学作业岗位津贴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目录》和[86]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补充目录》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化学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2.凡未纳入范围的新产品、新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工业局(公司)批准,同时报部备案后实施。3.生产过程中的产品岗位专职安全员、化验师、化验师、维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享受低于相应岗位生产工人标准的津贴。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品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有毒有害化工作业岗位津贴。5.在化工生产中,其他工种如化工粉尘、化工矿山井下作业、高温和高空,特别是重体力劳动等。常年直接从事的,按国家有关标准并参照其他行业的有关津贴规定执行。二。津贴等级和津贴标准的分类有毒有害化学作业岗位津贴分四级。岗位津贴的分类原则上以国家标准《有毒作业分类》(GB 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的毒性、作业环境中毒物的超标浓度、有毒作业的工作时间和毒物对人体健康的实际危害程度,分为A、B、C、d四个等级,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如下:“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级”国家标准(GB 5044-85)待定。凡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有极度危害的工作岗位,均定为甲类;接触蓄积性毒物,但劳动条件较好,剂量较小或毒性较小,对人体危害较大的,定为乙类;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恶劣、对人体造成中度伤害的,定为丙类;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有轻微伤害的,定为丁类。每个等级的每日津贴标准为:a对2.0元危害极大。b高危害1.5元。c中度伤害到1.2元。丁轻度危害0.9元。各单位在确定有毒有害化学作业岗位津贴水平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三。补贴资金的来源有毒有害化学作业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员工的一种工资补偿。津贴在工资基金项下支出,并计入生产成本。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以提高工资总额基数。四。津贴的支付和管理1.化工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按实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天数计算,按月发放。2.经过治理,工艺设备有所改进或有毒有害作业劳动条件有所改善的,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岗位津贴等级。3.实行有毒有害化学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保健,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档案。4.各单位要结合建立岗位津贴制度,整顿劳动组织,严格定额,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5.对有毒有害岗位实行岗位津贴的企业,增加的津贴总额应结合岗位技能工资试点和企业内部分配改革,由企业自主安排。6.有毒有害化工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报酬,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应纳入退休费的计算基数。现在一些省市有政策解决这个问题,企业要按照当地的规定办理;其他尚未解决的省市要创造条件,积极争取早日解决。7.有毒有害化学品作业岗位津贴应建立运行机制。随着补贴标准的提高、范围和档次的调整,补贴总额会相应变化,会及时进入与成本和效益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动词 (verb的缩写)补充条款本实施意见自1993年2月起执行。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对已经建立补贴制度的企业,提高补贴标准的时间仍按劳薪发〔1992〕43号文规定执行,也可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安排确定。本意见的解释权属于化学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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