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记录,打官司时能当证据吗

如题所述

您好,是可以的。
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并开始实施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详细界定了作为民事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并明确区分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其中,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的具体类型,而电子证据则包括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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