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融资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如题所述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操作稍有不当,则可能遭遇以下三项刑事指控: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基本特征,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定性的核心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目前,我国股票公开发行的唯一核准机构是证监会。

风险防范:
(一)明确众筹平台的信息中介角色

明确众筹平台的信息中介角色,至少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众筹平台必须对潜在的投资者揭示众筹投资的风险并进行适当的投资风险教育;二是,众筹平台对拟筹资项目进行适当审核,尽勤勉义务,力争项目信息的真实、完整;三是,不对投资人进行劝诱,不对筹资项目进行夸大包装或宣传,确保投资人完全按照自己的判断和喜好,自由进行投资;四是,平台自身不参与项目投资,更不能平台自融。

(二)不设资金池,确保资金安全

任何一个项目的募资都需要一定的过程,在募资过程中,投资者的资金陆续进入平台。在这一过程中,平台必须绝对保证不挪用资金,提倡并鼓励平台启用第三方账户托管模式,确保资金的绝对安全。平台应明确资金的权属,在募资期结束前资金归投资者所有,募资完成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后资金归项目发起人所有。同时,平台应建立严密的账簿记录体系,确保投资者的每笔资金与所投项目一一对应。

(三)建立适格投资人制度

适格投资人制度已经广泛用于期货、资管、信托等产品的销售领域中,虽然关于众筹的监管法规尚未出台,但搭建适格投资人制度已是共识。笔者认为适格投资人制度是应建立的,但何为适格投资人应给予更恰当的定义。传统的定义往往侧重于一个固定的数值,如信托产品购买的门槛是100万,但笔者认为应更侧重于比例的限制,如单一投资人不论其年度收入,也不论其所投项目的数量,规定最高众筹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年度收入的20%。比例的限制更适合众筹的“草根”气息,也更符合普惠金融的理念。

(四)建立适当的投资者保护规则

投资者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架构的搭建,二是投后管理。合法的投资架构不但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也可以让投资者便捷的行使权利,确保投资利益不受损害。目前众筹平台已经逐步淘汰代持模式,更多的采用有限合伙或直接增资入股的方式进行投资。众筹平台对投资者保护的另一重点是投后管理,即如何确保项目正常运作或企业健康发展。投后管理的关键在于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异常事件的预警、重大事件的集体协商等等。及时的信息披露,还可以撬动投资者的自身资源,如人脉、技术等,为推动项目进展集聚更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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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8-12
陌筹君查看到,目前,国内各众筹网络平台都宣称众筹不是非法融资,都明确项目发起人不能以股权和资金作为回报,也不能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但是对于如何规避司法解释中的以实物形式给付回报的约束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如果按照司法解释的字面理解,只要是用实物予以回报均可能构成违法。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应当明确其回馈给投资者的是产品或者某种确定的服务,且这种产品或服务直接来自于前期项目或者是前期项目衍生的内容。此外,应予明确的是,确定非法融资的关键在于受害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其对金融秩序的危害,而非行为的形式特征。 与众筹融资相关的另一个罪名“集资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192条。该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18号解释第四条对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了明确。因此,众筹项目发起人应将筹集的资金用于项目计划中设定的项目和名目,将资金使用按照众筹规则进行公示,如果项目失败则应按规则退还款项。如此,便不会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望采纳哦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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