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车不开扣车单,执法交警该怎样处罚

交警扣车不开扣车单,执法交警该怎样处罚

不遵循法律、法规,违反相关程序,或者私自使用扣留机动车的,交警支队将内部批评,取消当年奖金和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其负责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可以向公安局纪委,当地县纪委,或向监察机关反映,或向检察院举报;找交警队领导,或是到公安局信访办公室,或是到县政府信访办公室;各地政府有纠风办,向期反映作风不良的问题,包括违法违纪的问题反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交通警察必须秉公执法,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罚。

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交通警察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第一百零八条 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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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1
一旦不遵循法律、法规,违反相关程序,或者私自使用扣留机动车的,交警支队将内部批评,取消当年奖金和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其负责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一旦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将按照《国家赔偿法》对当事人予以赔偿。望采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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