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石异位症可以工伤鉴定吗?

如题所述

耳石症又称为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指耳石膜上的耳石因致病因素而脱落,在内耳内淋巴的液体里游动,当人体头位变化时,这些半规管亦随之发生位置变化,沉伏的耳石就会随着液体的流动而运动,从而刺激半规管毛细胞,导致机体眩晕。耳石症病因有多种,主要为遗传性因素、内分泌紊乱、骨迷路包囊发育、自家免疫因素。

从以上解释可知,该职工患该病与工作并不太大关联,也不属于职业病,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应当不属于工伤。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因此也无法申请。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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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26
你好,耳石症又称为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正常情况下耳石是附着于耳石膜上的,当一些致病因素导致耳石脱离,就会在内耳内的液体里游动,当人体头位变化时,就会导致机体眩晕。虽然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是一种可自愈的疾病,但其自愈的时间有时可达数月或数年,严重的可使患者丧失工作能力。所以,患者一旦发现有类似的病证,应尽可能及早地进行治疗,否则会影响正常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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