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要示证吗?

如题所述

城管执法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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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0-18
按照程序是要出示证件,现在好像没有出示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4
  城管执法学交警敬礼
  为了保证城管队伍人员的素质,《条例》规定,城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录用城管队员。城管机关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等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如果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降低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为规范城管的执法行为,《条例》进行了一系列的条款设置:城管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标志;城管队员在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敬礼;禁止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等。
  城管扣押物品有严规
  城管能不能扣押小贩物品?《条例》规定,由于扣押物品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较大,城管机关应当审慎实施,只有在必要或者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具体而言,只有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才能实施扣押:其一,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且属于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者市民多次投诉的;其二,经城管机关劝告改正,但商贩仍拒不改正的。
  《条例》规定,城管在查封、扣押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城管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理。
  扣押物品要交付清单
  在依法的情况下,城管可以扣押物品,但必须制作清单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清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清单应记明被查封、扣押的工具和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城管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条例》规定,当事人拒绝接收清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或者不在现场的,城管机关还应当在其网站和执法机关公告栏公告送达情况。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和依据;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扣物品禁超30天
  《条例》规定,城管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城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对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处理决定的,查封、扣押措施自动解除。解除后,城管机关应通知当事人领回;无法通知当事人的,应在其网站和执法机关公告栏公告。
  当事人不来领回物品的时候,该怎么办呢?《条例》规定,城管机关通知领回或者公告领回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仍未领回的,城管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0天内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再负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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