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教师属于事业编制,对在编制的教师的管理,参考《公务员法》,其中,明文规定规定,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可见,教师是国家编制人员,不可以兼职从事其它工作,除非是义务工作,不带有任何金钱色彩的。
扩展资料:
《公务员法》第九章 惩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第二职业
没有。但是有规定教师不得进行有偿补课的规定。
依据《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核心人物,教师的师德是否高尚,直接关系着教育教学工作的成效,影响着学生将来的求学之路或人生之路,也关系到学校的发展前景。由于教师的职业特殊性,群众对教师的道德要求要比其他职业的人高。如果一个教师教学只是为了赚钱,那么就算是他的业务再精良,对于肩负教书育人责任而言,他也不能算是一个完全合格的教师。因此,学校对于教师素质的培养和思想的引导也至关重要,教师对自我的要求也应当达到一定的境界才无愧于“人民教师”的称号。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不可以。教师属于事业编制,对在编制的教师的管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其中,明文规定规定,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 惩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扩展资料
教师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表现形式:间接侵犯,人身受攻击而不能上班,是连带侵犯;直接侵犯,被剥夺或不能正常行使。
(二)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一条要正确理解,评价的是学生,是评价而不是侮辱。
(四)获取报酬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要注意教师寒暑假进修期间是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
(五)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在不影响教育教学任务的情况下,可以在职学习。
教师不可以有第二职业。
国家在明确教师地位时指出,教师属于事业编制,对在编制的教师的管理,参考《公务员法》,其中,明文规定,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由此可见,教师是国家编制人员,不可以兼职从事其它工作。
教育局下发的《关于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第二职业的通知》,要求各学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师德考核,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违规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长效机制,坚决制止教师从事第二职业等违规行为。
《通知》对“严禁在职教师从事第二职业”作出明确规定:1.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或变相有偿家教、有偿补课;2.严禁在职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3.严禁在职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4.严禁教师之间介绍、暗示、诱导学生,互相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5.严禁在职教师为他人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课;6.严禁教师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他商品或引导学生和学生家长到指定地点购买商品;7.严禁教师经商办企业或出资(投资)企业。
对于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区教育局将严肃查处:对从事第二职业的教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对监管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同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对民办培训学校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的,直接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区教育局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公布了教育局统一监督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区教育局政工科:0533-7866526
教师不可以兼职从事其它工作,如若被发现举报,后果严重。
没有法律规定。
国家规定:高校的教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兼职; 小学、初中、高中的教师不能从事与教学有关的第二职业。
【教师不能从事第二职业的相关规定】
1. 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有偿补课和变相有偿家教和有偿补课。
2. 禁止在职教师为他人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课。
3. 严禁在职教师经商办企业或出资(投资)企业。
4. 严禁在职教师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商品或引导学生和学生家长到指定地点购买商品。
5. 严禁在职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