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题所述

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3%。个体工商户要按3%在国税缴纳增值税和在地税缴纳增值税附加及印花税、个体经营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4]153号文件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即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只能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需要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也应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国税函[2005]248号文件规定,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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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问:个体工商户在税务部门可以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是不是月营业额达不到当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对未达到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规定: (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二)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三)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因此,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免缴增值税。根据以上政策,税务机关不能为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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