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的文件、证件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职业证明(退、离休证明,退职证明,下岗职工证明〈复印件〉,失业人员出具社区管委会证明);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公有产权的出具产权单位证明,私有房产出具私有产权证〈复印件〉,出租的出具双方租赁协议书及出租产权证〈复印件〉);
个人合伙经营的,出具合伙协议书;
有关技术行业证件:
主要行业前置审批证件:
从事刻字、印刷业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且取得《刻字业安全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劳动就业证明(外来人口);
暂住证(外来人口)。
二、 登记机关及时限
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到所在地的工商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工商部门于7日内办理完营业执照(法定期限为30日)。
三、 登记程序
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登记表格,办理核名初审;
到分局登记大厅审批核名;
根据规定办理前置审批 ;
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到所在地工商所注册登记。
办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股东、监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照片。3、公司注册登记住所证明。4、公司章程。5、股东会决议。6、股东与监事签署的《企业承诺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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