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因公负伤超过3年后出现后遗症疑似残疾如何评残?

我是一名公务员。2001年3月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致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对方负全部责任,二个月后伤愈出院, 02年做了颅骨修补手术,其时我曾向单位提出报销药费,单位以有肇事方有赔偿为由未报。医疗终结后,因职健康状况尚可,单位也未提出因公负伤评残请求。2019年5月,突发癫痫,据医生诊断,确因2001年车祸外伤手术引起,且疑似符合评残标准。据当时的伤残评定规定,公务员比照《军人抚恤优待》执行,条例二十五条规定,医疗终结满3年后可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2002年民政部颁布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也准确地把握了这个定义。但近日我在甚至民政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机关)咨询该事项时,却被告知,公务员因公负伤医疗终结满3年后不再补办残疾等级评定。试问:似我这种情况,一、2001年到2019年4月,身体健康,无任何残疾症状,何来评残申请一说?二、2019年5月出现癫痫症状,据医生诊治,难以治愈,且与前次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若仅因三年时限不能申请评残,试问,我作为基层公务员,这次“因公负伤”应享有的公正待遇在哪里?

公务员伤残证的持证须知中的第一条说凭此证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具体指的是在民政部门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待遇,即按相应残疾等级领取定期残疾抚恤金。并在单位享受到有关医疗待遇。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公务员死亡后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和配偶所享有的保险待遇。对于死亡的公务员,国家给予其遗属丧葬费、抚恤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三种待遇,具体标准由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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