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调整前招标,税率调整后才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的是含税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金额是否需要调整?

2019年1月投标,同年4月12日签订合同,签订合同为含税固定总价合同,4月1日有税率调整,现在2020年5月结算(政府方面的原因拖到现在才结算),现在第三方审计公司以增值税调整,签订合同的价格是投标时的价格,因此要求结算时扣除调整的税率部分金额,是否合理,我看到很多案例,说的不影响,但是没有看到具体依据,各位大神如果有依据可否提供一下,谢谢!

于调整税款的时间在签订合同后发生,谁都不可预见,因此以合同签订日的税法执行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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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26
应以合同明确的总价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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