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2003年12月我与学校和县教育局签订了就业协议,当时签订人员口头承诺给我编制,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到2009年我在学校教学5年之后,教育局和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入编),合同明确表明我的工作时间是2004年9月,我的待遇是县财政支付,享受同等教师待遇,但人事局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私自把合同的工作时间改为2009年1月,请问这合同合法么?有效么?根据我的情况能不能向人事局索要我以前5年在学校工作的工龄呢?

第1个回答  2009-05-13
1、早干嘛去了。
2、人事局的做法是对的。你当时又没有签这样的合同,怎么好补签呢?如果以前的纠纷,那还按现在的合同办,显然不能。如果按以前的时间,那是不是,你还要补待遇呀!
3、如确实工作,应提出怎么承认你以前工作的工龄是最重要的。当时有没有签什么合同呀,如有那可以证明的工龄;没有,可提出补相关材料。
4、协议书对双方是有约束的,但协议书上没有的内容,就不要去追究了。当事人一句话就让你无话可说,“谁说了?你理解错了!”徒伤感情!
最后特别提醒,工龄是最重要,能解决就行了。其他的,就自己买单吧,谁让我们当时年轻,容易相信别人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4-09
就是几个月前的事儿。有一个小孩儿,他爸爸妈妈晚上都出去了,就他一个人在家。由于那个小孩儿也不信什么鬼呀神呀的,所以也不害怕。这就是“心里没鬼怕什么?”到了晚上十一点多了,他爸爸妈妈还没回来,他开始有点担心。结果一给他爸爸妈妈打电话,电话筒里传出来的,却是“您的的电话是空号,请查询后再拨······”那个小孩儿很害怕,就报了警。结果不知道怎么回事,他家的电话突然着火了。那个小孩儿大叫,往外跑,结果们也锁了。他绝望的看着墙壁。

“吓死我了!”那个小孩儿醒过来,发现自己在做梦。这是,一个女的拿来毛巾,给他擦了擦汗。然后那个小孩儿倒头就睡。正当闭上眼睛的那一霎那,回想起那个女的,突然想起那个女的没有眼睛,眼眶里是漆黑的,脸上也留着血,脸色惨白。他大叫一声:“啊!救命啊,快来人呀!”他开始往门外跑,结果门真的锁了,他去厨房拿起菜刀,就像那个女的砍去,结果菜刀把那个女的一截两半,然后那个女的有复原了。伸出指甲里都是血的手,向那个小孩儿抓去。

此时此刻,你千万别看你的后面,因为,用肉眼是看不到的!如果你不把这篇帖子复制发给3个人,凌晨四点,你将会死于非命······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或者“三方协议”。是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定的协议。协议书也是学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将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同时转递学生档案。如果毕业生未签定就业协议书,学校将把其关系和档案转递回原籍。每位毕业生各拥有唯一编号协议书(一式三份),实行编号管理。
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就业关系的正式凭证,也是毕业生毕业后到人事、教育等部门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的必备材料之一,因此,毕业生必须妥善保管。
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订立的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实质上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求职最终签署的合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签约一定要慎重,同时协议书的填写更加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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