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我与学校和县教育局签订了就业协议,当时签订人员口头承诺给我编制,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到2009年我在学校教学5年之后,教育局和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入编),合同明确表明我的工作时间是2004年9月,我的待遇是县财政支付,享受同等教师待遇,但人事局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私自把合同的工作时间改为2009年1月,请问这合同合法么?有效么?根据我的情况能不能向人事局索要我以前5年在学校工作的工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