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公法人和私法人。
按中国《民法总则》第二节第七十六条和第三节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益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扩展资料
法人的意义:
1、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2、独立于企业成员,即企业法人与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3、独立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4、独立的财产责任,即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以企业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同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无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