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后非法所得法院怎么追缴

坐牢后非法所得法院怎么追缴

依据刑法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违法犯罪所得一律由县级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追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拓展资料】
第一、设立单独的刑事裁判执行所,专事刑事执行,建议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执行非监禁刑。
第二、由公安机关执行。认为实行审执分离,人民法院专司审判,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第三,由人民法院执行。但对于法院内部执行机构的确定又有分歧。有人主张由刑事审判庭负责执行;有人主张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有人主张由法警队负责执行;也有人提出折衷主张,不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刑事审判庭负责执行,需要强制执行的,由执行机构执行。(1)对全部追缴到案或者退赔到位的违法所得,表述为:什么物品或者金钱多少元为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什么物品或者金钱多少元为违法所得,一并予以没收(其中什么物品或者金钱多少元发还给被害人某某)。

(2)对部分追缴到案(含部分退赔到位)或者没有追缴到案(含没有退赔的),表述为什么物品或者金钱多少元为犯罪所得(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什么物品或者金钱多少元发还给被害人);对于需要执行的违法所得表述为没收违法所得什么物品或者金钱多少元,赔偿被害人某某多少元。对于无法转化的物品或者不需要转化的物品,直接表述什么物品予以没收或者发还被害人。

(3)对于没有追缴到位的违法所得,直接判决予以没收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不易表述为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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