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贮存和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推行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建立职业检查员为主体、兼职检查员为补充的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下列职责:
  (一)拟定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
  (五)研究、协调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
  (六)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海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各类媒体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食品经营网站等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依法曝光违法行为。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关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关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实际情况,制定、调整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实施。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方案的要求,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关等部门,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