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有税收优惠政策吗

如题所述

有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际船舶代理业是一个新兴行业,国际代理船舶租赁业务与融资租赁、经营租赁业务都有区别,它是指第三方介入出租方(船东,一般是非居民企业)和承租方(租家),为出租方和承租方提供船舶代理服务,把出租方的租金转给承租方并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收入的中介行为。在国内,国际船舶代理业没有像旅游业、国际货运代理业、广告代理业等行业有明文规定按收入的差额计征营业税只规定了具有无船承运资格的企业可以实行营业税的差额计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对代理业的解释,“代理业业务经营者,可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协助或最终完成委托事项者的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其营业额,据以计算征收营业税”;某些地税局,如青岛地税在线问答中就明确船舶租赁业务按期租业务处理实行差额交纳营业税。由于国际船舶代理行业的特殊性和再代理现象的普遍性,国际代理船舶租赁业务应按向承租方收取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船东及代缴税费支出后的余额(手续代理费)为其营业额实行差额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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