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5年,没有明确时间规定。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扩展资料: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新开办中间业务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同意后,由其总行统一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经持卡人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后,发卡银行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费。
第十五条 银行应建立网上银行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网上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泄密、黑客侵入、网址更名等重大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