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申请教师资格的体检项目由什么规定

如题所述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来说,教师资格体检项目包括普检(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身高、体重、血压);抽血检查:肝功普查、血常规、肾常规;心电图、尿常规;胸部拍片;静脉采血等。

  据教育部、卫生部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实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的规定,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除其他体检项目外,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具体检查办法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当地医疗卫生部门确定。

  各地医院检查项目可能有些微差异,同学们到医院了按工作人员要求进行各项体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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