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06年工资改革时规定1995年后受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早已过)职级工资低靠一级,新的办法刁

如题所述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三个文件的规定,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是,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因受刑事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单位在编制计划外自行聘用的人员。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套改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套改: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3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管理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3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5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6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8级职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9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