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提问者: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号令)2020年2月1日施行后,不再存在“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证》但是原来的“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在换证前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还是可以领取相应等级国家规定抚恤金的。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号令)2020年2月1日施行后,一改“公务员”可以评定“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一花独秀的不正常现象,公务员也要占有中国绝大多数的普通公民一样,平等地要符合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才能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才能享受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金。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