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向乙方采购其产品,为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经友好协商,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定义:
1. 信息:本协议提到的信息是指以口头、书面、电子文本(包括电子邮件、传真、光盘、软盘、电传等)为载体的内容,包括技术资料,图纸、技术数据、样品,价格,合同,审批单等,以及其他涉及到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条 责任条款:
1. 双方将对对方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信息以任何形式提供给任何人或公司。
2. 信息接受方不得向与本协议无关的人员泄露提供方所供的信息。
3.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信息申请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4. 信息接受方应妥善保存和管理信息提供方所提供的信息,须应提供方要求将信息返回或按要求销毁;如接受方遗失或毁损提供方的信息,接受方应在遗失或毁损实事发生的3天内通知提供方并采取补救措施,如给提供方造成损失,信息接受方应给予赔偿。
5. 双方不得恶意窃取对方的信息,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窃取方应给予对方赔偿;另外,双方应及时返回已善意获取的对方信息,不得挪作己用和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6. 如未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通过公共媒体(电视、广播、书刊等)或现场发布会发布(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合同、订单等所含的一切内容。
第三条 免责条款:
1. 信息在双方接收前已从其它合法渠道(如公共媒介)合法获得。
2. 信息已成为公共信息。
3. 双方在接收对方信息反馈以前已独立开发并享有此类信息的所有权。但在接受对方信息反馈的3天内,应提出书面声明并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否则,视为不享有此类信息的所有权。
4. 应政府、法律机关要求,须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有效期限
1. 协议经双方代表签署后生效,只要甲乙双方存在业务往来,则本协议一直有效,甲乙双方均可于业务终止时,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天以内将所有信息退还对方,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复制件或不得将对方的信息转送给第三方。
2. 协议因合作项目的终止而终止。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如双方违反本协议之第二条规定,双方须对对方所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补偿和对对方可预期获得而因违约方违约所损失的利润给予补偿。
2. 如任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第二条规定,违约方据此所得的非法收入返还给受害方,并向受害方给予赔偿(以非法所得5%计算)。
第六条 协议效力
1. 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合作协议》的一部分;如果《合作协议》另外注明与本协议不同之条款,届时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条 争端解决
1. 如发生纠争,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应协商向第三方申请调解或仲裁;不能达成调解或仲裁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提起司法诉讼。
第八条 协议份式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同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