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告知短信是真是假

如题所述

通常情况下是假的,一般都是律师函或者电话联系,短信太浪费时间,而且也不规范。如果已经起诉那么就是法院传票,所以短信并不是规范的交流方式。
律师告知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一般来说平常的告知函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只是起到警告作用,如果催告后不进行处理,下一步对方可能会采取其他行动。律师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发律师函可以起到法律上的证明作用和事实上的警示作用。
律师函有以下分类:
1.律师催告(敦促)函。是当前最常使用的一种。告即将委托人的意志告知收函人,催即催促收函人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
2.律师询问函。是主要用于了解、询问有关法律事项时使用。
3.律师答复函。是委托律师对特定的质询通过律师来答复的函。
4.其他律师函。
律师函的作用有:
1、郑重函告,促使履约。在事实清楚的拖欠货款等纠纷中,如对方的行为可能或已经侵害到当事人的利益,可以通过律师签发律师函,提示对方的不当行为,催促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并正告如不支付货款,将需要承担的法律制裁。在这类案例中,律师函能让纠纷的解决时间缩短,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时间。
2、中断诉讼时效。一般的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在债务到期后的2年内,如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曾向债务人要求过支付,债权人2年后起诉的,法院会以“已经过诉讼时效”为由不支持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的主张。通过律师签发律师函,则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作用。这是签发律师函的重要法律意义。
3、可以澄清事实、制止不法的侵权行为。律师函具有澄清事实和震慑不法行为的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民间书信所不及。在不正当竞争及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受害人委托签发这一类律师函较多。
4、告知义务。这方面有许多,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这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6、晓以利害,促成和解。这也是律师函的作用之一。正是这个原因,使律师函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这类律师函往往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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